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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森荣誉 | 垫资六年,一审败诉,道森律师二审“全改判”:为委托人追回212万工程款及利息!

发布日期:2026-07-21 来源:微信公众号 浏览量:6

近日,由广西道森律师事务所唐礼武、周婧律师代理的广西某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能化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收到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二审法院全面采纳道森律师代理意见,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广西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判令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某高新区管委会”)、广西某市城市工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工投集团”)连带支付工程款2,116,214.65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办结后,委托人专程将一面写有“专业有道,护企广森”的锦旗送至律所,以此感谢两位律师在案件中的出色表现,实现了委托人的托付与期待。

本案历经一审驳回、二审逆转,道森律师在案件事实梳理与法律适用层面精准发力,成功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

垫资施工六年,工程款竟无人认账

2018年底,为迎接某市经济工作会议,某高新区管委会主要领导现场指示,对在建的创新创业服务中心多功能厅新增LED大屏显示系统、舞台幕布系统等工程。智能化工程公司接到通知后,在未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下自行垫资、紧急施工,于2019年1月3日如期竣工交付使用。

然而,工程交付使用逾六年,智能化工程公司未收到一分工程款。

智能化工程公司多次向某高新区管委会、某工投集团发函催讨。某高新区管委会在回函中仅对具体负责单位提出疑问,未对智能化工程公司作为施工方的事实及工程价款提出异议。智能化工程公司按要求提交全部结算材料后,某高新区管委会财评中心于2023年6月通过邮件发送了审定价格,明确为2,116,214.65元。

但两被上诉人以“财政评审尚未完成”为由,拒绝付款。智能化工程公司无奈起诉至某县人民法院。


一审败诉

合同相对性成“拦路虎”

一审法院认为,案涉工程属中建八局总承包合同项下的“新增工程”,智能化工程公司系中建八局的分包单位。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智能化工程公司应向合同相对方中建八局主张权利,无权向某高新区管委会或某工投集团主张工程款,遂判决驳回智能化工程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道森律师团队接手案件后,对一审判决的法律逻辑与事实认定进行了全面复盘,敏锐地发现一审判决存在三个关键错误:错误认定智能化工程公司为中建八局的分包单位、错误将财政评审作为付款前提、错误适用合同相对性原则。


二审逆转

道森律师三大亮点全面推翻一审

道森律师在上诉状及庭审中,围绕上述三个核心问题展开精准论证,二审法院全面采纳。

亮点一:准确认定“事实合同关系”,合同相对方并非中建八局

道森律师指出:案涉新增工程并不包含在中建八局与某工投集团的总承包合同范围内;某工投集团系接受某高新区管委会委托全权负责案涉项目建设全过程的组织管理;智能化工程公司施工过程中直接向某工投集团报送施工方案和预算,竣工后直接向某工投集团移交设备并验收;某高新区管委会在多份工程联系函上直接签署审批意见,并以自己名义与智能化工程公司就工程款支付进行直接协商沟通。

二审法院认定:智能化工程公司与某工投集团、某高新区管委会之间成立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某工投集团、某高新区管委会系案涉施工合同的相对人。

亮点二:财政评审不构成付款前提,政府拖延不能成为拒付理由

道森律师指出:智能化工程公司提交结算资料后,某高新区管委会工作人员与智能化工程公司多次就工程价款进行核对沟通,并于2023年6月通过邮件发送了审定价格。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已逾六年,某高新区管委会从未对工程款数额提出实质异议。财政评审仅为行政监督手段,并非确定工程价款的法定前提。某高新区管委会收到结算资料后长期未完成财评,系怠于履行义务,不能以自身不作为阻却付款条件。

二审法院认定:某高新区管委会收到结算资料后未及时财评,且已将审定价格发送给智能化工程公司,对其“应经财评确定”的抗辩不予采信。

亮点三:全面支持工程款及逾期利息

道森律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主张逾期付款利息应从工程实际交付之日起算。

二审法院认定案涉工程已于2019年1月3日交付使用,全额支持智能化工程公司工程款2,116,214.65元及相应利息的诉讼请求。


律师札记

本案的逆转,关键在于对事实合同关系的准确把握和对财政评审性质的正确定性。

第一,合同并非只有书面形式才有效。《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明确规定,一方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合同成立。在建设工程领域,当事人的实际履行行为、沟通记录、审批意见等,均可作为认定事实合同关系的依据。

第二,财政评审不能成为政府拖欠工程款的“挡箭牌”。财政评审本质上是行政监督手段,而非民事结算的法定前提。发包人怠于履行报送义务或以财评未完成为由拖延付款,法院将认定付款条件已成就或视为条件已成就。

本案二审判决不仅为委托人挽回了二百余万元的直接经济损失,更进一步明确了政府投资项目在财政评审未完的情况下,承包方仍可依法主张工程款的裁判规则,对于维护建筑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具有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