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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森法探丨如何理解民事诉讼委托代理人的数额限制

发布日期:2022-12-05 来源:微信公众号 浏览量:3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对诉讼代理人名额有明确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七十八条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和第五十七条规定的代表人为二至五人,每位代表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这些规定相对来说还是比较模糊的,在具体司法实践中易遇到困惑,例如:本诉和反诉是否可以分别委托诉讼代理人?在专业性强且多专业学科交织的案件,可否根据专业特点委托两个以上的诉讼代理人?本文从实务的视角浅谈如何理解民诉讼代理人数额限制问题。


关键词:民事诉讼 代理人 限制


图片来源:https://www.pexels.com/zh-cn/


一、民事诉讼委托代理行为的属性

台湾学者林诚二认为,代理,即代理人以本人名义,于代理权限内所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而其效果直接及于本人之一种制度[1]。该观点与《民法典》对代理制度的规定是一致的。从我国民事诉讼法“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的任务来看,当事人委托民事诉讼委托代理人代其参加诉讼的行为,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一项民事权利,符合《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六十二条和第一百六十三条关于民事代理的适用范围、本质属性、特点和效力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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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委托代理的必要性及代理人数限制的必要性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化发展和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加剧,现代交易频繁,行业划分、专业划分越来越精细,“万金油”人才已经不能满足社会分工的需要。社会分工精细化带动了法律分工专业化,司法改革持续深入,律师制度和法官检察官“员额制”推行和发展,以法官、检察官、律师为代表的法律职业群体,也开始了专业化探索和建设。社会生活中许多业务,非个人所能独立完成,尤其在专业性强的诉讼领域,“专业的事交给专业的人”,委托他人辅助、代理本人事务,已成为社会的普遍共识。民事诉讼活动是一项专业且复杂的法律应用活动,当事人往往需要委托律师、法律工作者或具备一定的相关法律的人员担任其诉讼代理人。

任何权利的自由行使都建立在一定秩序的基础上。离开秩序的无政府主义的权利是不存在的。如不对诉讼代理人数进行一定的限制,将可能导致诉讼效率低下和审判资源浪费。举一例,一个简单的民事诉讼,当事人委托100个律师代理,对当事人来说可能造成不必要的律师费负担和沟通成本,对法院来说,无论是送达文书、制作文件,还是安排开庭场所、控制庭审流程等,都会增加不少困难。如此一来,权利的滥用最终可能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故而对委托代行本人事务的代理人进行一定数额的限制是可以理解的。


图片来源:https://baike.so.com/doc/6804268-7021168.html


三、对委托诉讼代理人数限制的认识偏颇及纠正思路

认识偏颇在现实具体体现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当事人在一个案件中最多只能委托两名诉讼代理人;

2.一个包含本诉和反诉的案件,当事人也只能委托一到二名诉讼代理人,不能在本诉和反诉中分别委托诉讼代理人;

3.共同原告只能委托一到二名诉讼代理人。

存在这些认识偏颇,主要归咎于他们认为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人数限制,对委托代理人人数的限制,既不影响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又有利于诉讼的顺利进行,提高案件审理效率。

实际上,以上这些认识是不全面的。举一例便知:同样是争端解决机构,在民商事仲裁中,不少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允许当事人委托2名以上的仲裁代理人,而以高效、便利著称的商事仲裁,其仲裁的效率并不见得比民事诉讼效率低,很多情况下,裁决效率往往高于审判效率是个不争的事实。例如,《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规则》(2015版)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可以授权一至五名中国及/或外国的仲裁代理人办理有关的仲裁事项。当事人或其仲裁代理人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如当事人需委托六名以上仲裁代理人的,应书面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2]。《西安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11年修订)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三名仲裁代理人,仲裁代理人数超过三名的须经仲裁庭同意[3]。《南宁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22年1月22日审议通过)第二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三人作为仲裁代理人,经当事人申请,可以适当增加代理人的人数[4]。

要走出认识误区,应对诉讼代理人的人数限制进行全面理解。既要认识到代理人数限制的必要性,又要认识到民事诉讼法对代理人数限制并非绝对的,给当事人增加代理人数提供适当的空间。

首先,《民事诉讼法》中“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的规定属于授权性规定,而非义务性规定。从授权性规定的内涵,该规则可理解为:当事人可委托也可不委托诉讼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也可以超过二人。

其次,在公法领域,法无授权不可为。通说认为,《民事诉讼法》属于公法领域。那么在法律没有明令禁止当事人委托超过两个诉讼代理人的情况下,司法者不得擅自设置诉讼代理人人数限制门槛。

再次,在私法领域,法无禁止即自由。《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如前所述,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是依法行使民事权利的行为。权利人得自由自主地行使其权利,是权利的本旨和内在要求[5]。法律未对代理人的人数限制作出规定,当事人可以自由委托合理数量的代理人代其参加诉讼。同时,《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赋予了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权利。

最后,从比较法角度观察,应对诉讼代理人的人数限制采取宽容态度。美国、日本、匈牙利对委托代理人的人数不限制。在美国,重大案件,原被告都可以组织律师团。匈牙利规定,在委托代理人的情况下,任何一个代理人都可以单独代理,但每个诉讼行为只能由一个代理人实施,如果几个代理人的声明和诉讼行为不一致,法院可以作出决定,认为当事人的声明和行为不一致[6]。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规定是授权性规定,代理人名额的规定是义务性规定。对此,笔者认为,从文义解释的方法来看,“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是个完整的单句,不宜再拆分,是授权性规定还是义务性规定,应该从完整的句子去判断,而不应该采取“双标”的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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