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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森法探 | 投资做生意,设立哪种形式的企业更合适?

发布日期:2021-04-21 来源:微信公众号 浏览量:3


对于投资者而言,设立企业究竟应该采用哪种形式?


在我国的法律框架下,常见的企业类型主要有以下三种:


  1.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一名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个人独资企业是企业组织形式中最简单、最传统的形式。

  2. 合伙企业,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非法人组织。合伙企业具有强烈的人合性,在法律上被视为自然人的联合,不属于企业法人。

  3. 公司制企业,是指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成立的,以营利为目的企业法人。我国现阶段公司的组织形式主要是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由于规范各类型企业的法律法规各不相同,投资人以营利为目的,出资设立一个企业从事经营活动时,应当进行不同的考量。

本文将从出资方式、对外责任承担、企业控制权、融资机会以及企业产权交易五个方面,分析出资人设立不同企业时权利义务各有什么区别,以此为投资人出资设立企业提供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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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

出资方式

任何个人所有或家庭所有的具有经营功能的有形或无形财产

具有经营功能的有形或无形财产,例如货币、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劳务;但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对外责任承担

无限连带责任

无限连带责任

企业控制权

投资人对企业拥有绝对的控制权

合伙人对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即使是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也有权监督合伙事务的执行情况

融资机会

融资渠道狭窄,通常只能以投资人个人信誉做抵押,向银行贷款或熟人借款,稍有不慎可能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形式犯罪

与个人独资企业面临相同的融资困境,仅是投资人人数更多

企业产权交易

全部转让经营权等于出售企业;部分转让则需变更企业形式

合伙人对外转让合伙份额,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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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出资方式

可用货币评估作价、可依法转让的有形或无形财产

发起人的出资方式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相同;认股人则通过认购股份的方式出资

对外责任承担

投资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企业控制权

除章程另有约定外,股东的决策权只能根据出资比例行使

除章程另有约定外,股东只能根据自己的持股比例行使表决权;其中,上市公司严格控制股东对资金和财务的控制

融资机会

股东与公司的责任分离,且股权具有流通性,极大降低融资成本

股票的流通性更强,上市公司的股票可在资本市场公开发行,融资更便利

企业产权交易

股权对内转让自由;对外转让需经章程另行规定或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份原则上可以依法自由转让


结合上述对比,可得出如下结论:

个人独资企业的优势在于经营者和所有者合一,经营和管理决策快捷简单、效率高;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可以根据市场需求来调整经营方向。因此,适合那些经营规模不大,资本实力不够,又希望节约设立成本的投资者。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通常相互熟识,合伙人可以亲自参与管理,管理成本较低,是典型的人合性组织,适用于人力资源为主的行业,例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设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行业。

公司制企业的风险最低,这是因为公司和股东是两个责任相互隔离的独立主体,即使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形,股东也仅以其出资额或持有的股份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但由于企业规模通常较大,要想长期稳定地运营,需要制定完备的公司决议、财务会计及监督等管理机制。

因此,对于投资者而言,设立企业究竟应该采用哪种形式?这个问题很难有唯一的答案。选择的目标行业、投资者希望发挥的作用和价值等因素的不同都会对企业组织形式的选择产生不同的影响。综上, 一个理性的投资人在选择企业组织形式时,应当充分考量出资方式、对外责任承担、企业控制权、融资机会、企业产权交易等因素的影响,理性权衡后作出选择。


文稿:李毛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