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楼昨晨又狂风,绿城不堪回首“洪海”中。3月24日早晨一场猝不及防的大雨,让N市多处成为波澜壮阔的海面。多处路段出现大面积积水,对出行交通产生重大影响。一些汽车或在滚滚洪流中熄火,或在静静的“孤岛”里搁浅。耗资数百亿的“海绵城市工程”,在这场无情的大雨面前无地自容。这是天灾,还是人祸?
天灾,是自然现象;人祸,是责任问题。对于内涝洪水造成的损失,谁来买单?谁的责任谁买单!我们的人民政府有无责任?有法律人士指出,突如其来的暴雨属于不可抗力,我们市政排洪设施无法完善到可以抵御一切自然灾害的程度。只要政府尽到了管理职责,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达歌认为,根据不可抗力的法律规定,自然灾害等客观现象具有无法预测、不能避免且不可克服抗拒的不可抗力属性,这可以说是天灾。但是,如果一件自然灾害本来可以预警、可控可防、避免损失或损失扩大,因有关部门不作为、懒作为、乱作为,导致该自然灾害无法收拾、无法避免和控制,造成不应有的损失,这就是人祸。
并不是自然灾害造成的所有损失都可归责于不可抗力。城市内涝很多时候并不全是天灾造成,也可能是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行政效能低下、管理意识薄弱甚至管理不作为所致。面对内涝,政府也并非束手无策。例如,政府有气象部门的天气预报和自然灾害的预警机制,管理机构在预知将有暴雨来临的情况下可以采取有效的预防和管理措施。但如果预警部门失责导致损失扩大,这是人祸。又如,政府有义务按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发展计划、财政预算来建设、完善排涝市政基础设施,主管部门有义务定期巡检防洪排涝设施。但如果防洪排涝市政设施未按标准设计和施工,使本能够抵挡一定程度的洪水和内涝的设施无法满足要求,或未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应该整改而不整改,导致无法正常泄洪排涝,造成群众生命财产损失的,这就是人祸。根据我国民法精神,因当事人责任导致不可抗力发生损害的,不免除其责任。《民法典》(草案、二审稿)第三百八十条规定: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第二款明确规定,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九十一条继而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我国,市政道路、排污排水管道等市政公共设施的所有者、管理者一般均为人民政府或其组成部门。管理不善造成侵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以此类推,大雨之后排涝管道、道路设施故障或应当满足而无法满足排涝任务的,应适用推定过错原则,只要政府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就推断政府存在过错。其实,现实生活中类似归责方式比比皆是。如:街上大树被虫害腐蚀未得到及时处理,某日刮风树倒压坏一部汽车、压死一条狗,最后法院判政府对其下属市政管理局和园林绿化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暴雨确实不是人为可以控制的,不能说高兴的时候让下就得下、不高兴时让停就停。同样的逻辑,哪怕是小雨,也不是人力可以控制的。但家长可以为小孩备一把足够遮雨的伞,将雨水拒之伞外,不至于让小孩淋湿感冒。而面对暴雨,我们负有公共安全保障职责的人民政府如何保护自己的子民呢?

德国著名的“道路撒盐案”也许能给给我们一些启示:1903年,原告某居民于夜间在供公众通行的石阶上跌倒受伤。因被告市政府并未除雪,也没有在道路上撒盐,原告请求赔偿。法院认为,无论国家或私人,对公众均负有增进福祉的义务,若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违反此义务,不仅属于公法义务的违反,同时也构成民法上的侵权行为。
一场暴雨毁坏了多少财产,夺走了几条生命?这样的悲剧总是时有发生。但这还不是最可怕的,怕的就是政府和社会以为是‘天灾’。自然的风险无处不在,将这些风险降到最低,是政府管理清单中不可或缺的内容。今天我们处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期,党和人民政府的宗旨仍然并且长期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政府对公共安全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对于公共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应当以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健康安全为标准。否则,政府要对此损失埋单。
今年春季这场史上罕见惨烈的新冠肺炎疫情席卷全国,也属于一个不可抗力事件。但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政府动员并采取有力措施,国人众志成城,积极奉献,打了一场漂亮的疫情阻击战,挽救了多少生命和家庭幸福!仅用一个多月时间,让多省市的肺炎确诊病例实现了零增长,令人振奋、动容!希望我们的政府吸取这次疫情防控的经验,在天灾面前更加从容、自信。这样,我们就可以骄傲的说:千古风流人胜天,暴风暴雨奈我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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