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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歌侃法 | 违约并不必然导致房屋买卖合同解除!

发布日期:2016-07-26 来源:微信公众号 浏览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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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情  


王某与张某2011年12月签订《房屋买卖合约》,约定张某向王某购买白沙大道一处小区二手商品房,一方如果提供购房资料不真实、不合法、不准确,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事后,张某按合同约定支付总房款50%,办理了房屋买卖所涉的税费(契税、卖方个人所得税、营业税、代理服务费等),及时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办理了房屋按揭贷款申请手续,为房产过户准备了如婚姻状况证明等相关材料。但由于部分材料存在瑕疵,被房产管理部门退回材料,后张某重新办理了婚姻状况证明,重新提交房产过户全套资料获得受理。王某认为张某提交资料不真实、不合法,影响了交易时间,按约定可以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张某则坚持继续履行合同、不予赔偿。双方无法协调,王某(下称原告)将张某(下称被告)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合同解除并要求张某赔偿损失。达歌代理张某应诉,答辩观点获得法院认同,最终法院裁判驳回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合同继续履行。 



对于本案,达歌认为:违约并不必然导致房屋买卖合同解除。法院不应直接判令合同解除。

达歌侃法:


一、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约及补充协议,合法有效,被告信守约定,严格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为促成房屋交易作了大量有效的工作,不存在足以导致合同解除的情形。合同应继续履行,原告应当尽快履行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二、即使被告提供的房产过户资料不符合规定,只要不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原告是不可以解除合同的。


根据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约》约定,被告隐瞒或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合法、不准确等情况,只有导致本合约目的不能实现的,原告方可解除。结合本案,资料不符合规定并未导致房产无法过户及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因为:一、法律对资料不符合规定的情形给予补正的机会,《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由此可见,房产过户申请资料只要补正齐全,房产管理部门必须受理,合同目的仍然可以实现的。二、事实上,被告将瑕疵材料整改后,补正材料齐全后,与本案第三人一起前往(按合同约定,第三人可代理办理房屋交易相关手续)房产局重新递交了房产过户申请材料,南宁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给予了受理。


三、轻易解除合约不符合民法、合同法的法旨,如果解约将是对法律原则的践踏和对合同相对方合法权益的非法侵害。


根据《合同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立法精神和民事法律的诚实信用原则,一项权利的行使,应以诚信原则为之,不得滥用。司法实践中,主要体现在鼓励市场交易、禁止滥用解除权、不轻易否定合同效力。如果在合同履行中,不管对方是否违约、责任大小,动辄挥舞“解除合同”的大棒,违背合同法保护交易、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立法目的。如此一来,合同关系就会形同虚设,甚至已经履行接近尾声的合同关系因一方当事人随意解除,又“回到”合同订立之处的状态,无疑会造成严重浪费。同时,当事人的随意毁约也会严重动摇社会信用基础,进而动摇现代市场经济的根基。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进一步做好房地产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体现了慎用解除权,依法稳定房屋交易市场的精神。《意见》指出,对于买受人请求解除商品房合同纠纷案件,要严格依法审查,对不符合解除条件的不能解除;要引导当事人理性面对市场经营风险,共同维护诚信的市场交易秩序。若本案支持原告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则使被告为实现房产交易目的所做的种种努力空亏一溃,将造成被告的重大损失 不符合公平原则和经济性原则。


四、就法律程序而言,法院直接判令合同解除于法无据。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由此可知,在以上两种情况下,合同自解除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本案中,原告不向被告发出解除通知,而是径直向法院起诉或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要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判令合同解除,应当驳回起诉。一方面,司法机关并非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所以其并无合同解除权;另一方面,《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赋予司法机关的并不是解除权,只是一种确认权。从法理上和立法上,合同解除权专属于当事人。因此,法院不应直接判令合同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