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文书
南宁市西乡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案件亮点
针对驳回起诉再审成功案例—纠正了很多司法机关对工伤案件受理程序的错误理解。
案 情 概 要
苏某为铁道部某工程局(后变更为中铁某局集团有限公司)员工,1993年因工受伤,脑外伤后遗症(右下肢轻瘫等),单位确认为工伤,并鉴定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苏某受伤后一直由妻子照顾,但对于苏某工伤待遇一直未有明确的说法。双方对伤残等级护理等级有争议,对于工伤待遇项目和数额也有争议。
2013年苏某委托本律师代理该案申请劳动仲裁,南宁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裁定不予受理,苏某不服起诉至西乡塘人民法院,西乡塘人民法院以苏某未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认定为工伤,裁定驳回起诉;苏某不服,上诉至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南宁市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审裁定。本律师继续代理向广西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经再审,区高院裁定指令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后依法撤销原裁定,并指令南宁市西乡塘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至此,经过本律师长时间努力,一起“老工伤”待遇案件,终于克服立案难问题,成功进入实体审判阶段。区高院及南宁市中院再审过程,均采纳本律师代理意见,即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规定:“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给予工伤保险待遇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该案的胜诉在某种程度上纠正了很多司法人员对法律的错误理解。
结 果: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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