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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森动态 | 中马家事法律交流—我所吴霞律师为马来西亚砂拉越州法官团作专题分享

发布日期:2026-08-25 来源:微信公众号 浏览量:7

2026年8月24日上午,马来西亚砂拉越州法官团一行25人莅临南宁市律师协会调研交流。南宁市律师协会副会长蓝斌主持会议,会长周海船、涉外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陈洁等出席座谈会。

我所高级合伙人、南宁市律师协会教育考核委副主任吴霞律师,代表南宁市律师协会,围绕“中国婚姻家庭制度与马来西亚婚姻家庭制度的比较”作专题分享。

吴  霞 律师

吴霞律师从两国立法体系切入,系统梳理了中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与马来西亚《1976年法律改革(婚姻与离婚)法令》(LRA 1976)在制度架构、司法传统及宗教影响等方面的差异。她指出,中国实行单一成文法体系,而马来西亚采用穆斯林与非穆斯林婚姻双轨制,非穆斯林婚姻适用LRA 1976,属普通法传统。

在结婚与离婚制度方面,吴霞律师对比了两国在法定婚龄、离婚路径、冷静期与等待期等具体规定。她特别提到,中国协议离婚设有30天冷静期,而马来西亚则规定结婚未满两年原则上不得提出离婚,两者均体现对婚姻稳定性的制度关怀。

关于离婚财产分割,吴霞律师分析了中国夫妻共同财产制与马来西亚法定分别财产制的不同逻辑,并指出两国均承认家务劳动等非金钱贡献的价值,但在分割原则上,中国强调“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马来西亚则倾向“平等分割”并结合具体因素调整。

在子女抚养问题上,两国均以“子女利益最大化”为原则,但在具体年龄划分与抚养安排上存在差异。

吴霞律师总结指出,中马两国在婚姻家庭制度上虽有五大差异,但在承认非金钱贡献、保障子女权益、追求实质公平等方面具有高度共识。

分享结束后,吴霞律师还与马来西亚砂拉越州法官代表团成员,就两国的婚姻家庭制度、法院审理程序、重婚或与他人同居刑事追责、非婚生子女权利义务、马来西亚EPF(雇员公积金)离婚时分割原则进行了充分的、全方面的讨论。此次交流深化了中马法律界对彼此家事法律制度的理解,也为未来跨境家事法律服务合作奠定了良好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