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0年8月22日清晨,南宁市邕宁区某建筑工地发生一起因讨薪引发的冲突。被告解某与多名工友为追索工资,聚集在工地拦守电梯,阻止工人进场作业。原告田某作为项目部安全管理人员,为保障施工正常进行,上前劝阻解某等人。

然而,劝阻未果,双方发生肢体冲突。混乱中,解某捡起地上的钢管向人群挥舞,击中田某头部,致其当场晕厥倒地。田某被紧急送医,经诊断:开放性颅脑损伤(中型)、左眼挫伤、肺挫伤、腰背部皮肤挫伤,住院治疗32天。2021年7月,经司法鉴定,田某颅脑损伤构成九级伤残。
刑事诉讼: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
案发次日,解某被南宁市公安局邕宁分局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刑事拘留。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检方两次退回补充侦查。

2021年4月21日,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认为:“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侦查机关目前无法查明讨薪工人与工地人员前期发生冲突激烈程度,无法确定解某行为是否存在侵害性还是具备防卫性,不符合起诉条件。”解某未被追究刑事责任。
民事诉讼:道森律师代理受害者追偿
刑事程序虽已终结,但田某的伤害后果实实在在——九级伤残、巨额医疗费、长期康复、精神痛苦。解某未支付任何赔偿,田某遂委托广西道森律师事务所刘娟律师、周婧律师,提起健康权纠纷诉讼,要求解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

服务内容
道森律师围绕案件核心争议,开展系统代理工作:
1.精准界定侵权行为的性质
针对解某可能提出的“正当防卫”抗辩,律师从四个方面论证其行为构成侵权:
①主观故意:解某等人以暴力手段讨薪,主观上具有闹事和伤害的故意;
②客观行为:解某捡起钢管向人群挥舞,直接击中田某头部,实施了明确的侵权行为;
③因果关系:该行为直接导致田某开放性颅脑损伤、九级伤残;
④非正当防卫:检察机关《不起诉决定》并未认定解某行为构成正当防卫,仅因证据不足不起诉,不能据此免除民事责任。
2.全面梳理损失证据
律师系统收集了田某的病历、出入院记录、医疗费票据、司法鉴定意见书、工资发放证明等证据,逐项计算各项损失:
▶ 医疗费52879.68元
▶ 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依据《2021年广西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 残疾赔偿金(九级伤残)
▶ 精神损害抚慰金
3.阐明刑事与民事责任的区别
律师向法庭强调: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排除合理怀疑”,而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高度盖然性”。解某虽因证据不足未被追究刑事责任,但公安机关已查清其伤害田某的基本事实,且有在场工友拍摄的照片、视频为证,其民事赔偿责任不能免除。
服务成果
2021年11月30日,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一、关于责任认定
法院认为:解某在冲突中捡起钢管挥舞击中田某头部,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过错;田某作为管理人员,面对讨薪工人未保持理性克制,参与实施了侵犯案外人兰某的行为,对自身损害亦存在一定过错。综合事故起因及双方过错程度,酌情确定解某、田某各承担50%责任。
针对解某提出的“正当防卫”抗辩,法院明确指出:从公安机关调查情况看,兰某被田某等人“用拳头和安全帽打”,威胁程度尚未达到需要用钢管击打头部的防卫程度;检察机关不起诉决定亦未认定解某构成正当防卫。故对解某的辩称不予采信。
二、关于赔偿金额
法院确认田某各项损失共计208307.18元,判令解某承担50%即104153.59元,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判决结果:被告解某共计赔偿原告田某109153.59元。
案例启示
1.刑事不起诉≠民事不赔偿
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不同。刑事程序因证据不足不予追诉,不代表民事赔偿责任可以免除。只要侵权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过错四要件成立,加害人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案中,道森律师准确把握这一区别,成功为当事人追回损失。
2.正当防卫的认定需严格把握
正当防卫的成立,要求侵害行为的紧迫性和防卫手段的相当性。本案中,兰某虽被殴打,但威胁程度尚未达到需要用钢管击打头部的程度,解某的行为明显超出必要限度,不构成正当防卫。检察机关虽因证据不足不起诉,但并未认定其行为具有防卫性。
3.冲突双方均需理性克制
法院认定田某对自身损害亦存在一定过错,因其作为管理人员未保持理性克制,参与了对兰某的侵害行为。这提醒我们:在冲突中,即便是履行职责,也应保持冷静,避免事态升级,否则可能因自身过错导致赔偿金额减损。
4.证据保全至关重要
本案中,工友拍摄的照片、视频成为还原事实的关键证据。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后,应及时保存现场影像、证人联系方式等证据,为后续维权奠定基础。
5.多渠道维权:
刑事走不通,民事可跟进
当刑事程序无法追究加害人责任时,受害人应及时通过民事诉讼主张权利。本案为类似情形下的维权提供了可复制的路径:刑事程序终结后,立即启动民事诉讼,依法追索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
